渭华规〔2017〕004—渭华政办100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欧洲杯在线开户_欧洲杯投注站-【唯一授权网站】:印发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政府(街道办),区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
《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及《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6日???????
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落实各部门监管职责,强化联合监管,预防和减少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欧洲杯在线开户_欧洲杯投注站-【唯一授权网站】:成立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 号)及市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加强全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安全管理有效措施。
(二)通报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指导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相关企业加强安全管理工作。
(三)听取各相关成员单位有关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汇报和建议,总结交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成功验,针对各成员单位在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提出对策,向区政府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四)加强对全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督查工作。
(五)承办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它工作。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联席会议召集人:区政府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区长,或者由其委托区经贸局局长和区公安局分管民爆工作的副局长。联席会议成员:区经贸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土局、环保局、国税局、公安局、安监局、秦安民爆服务有限公司、各镇(办)组成。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成员。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科室负责人作为联络员。
三、联席会议工作机构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与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联席会议会务和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各成员单位工作总结、汇报、建议等材料,并汇总报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收集编发有关工作信息和简报;协调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担联席会议交办的各项工作。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为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
四、联席会议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由联席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相关镇政府和成员单位申请或工作需要,可以临时申请召集会议。
(二)相关各成员单位每季末提前一周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
(三)联席会议召开前,应向各成员单位通报会议重要议题或有关研究事项;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联席会议召集人审签同意后,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落实。(四)对难以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有关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决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定期向联席会议汇报工作开展情况、提出建议,共同研究解决安全监管难点和问题。
(二)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议定事项,及时处理需要协调解决的问题。
(三)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互通和合作配合,充分发挥好联席会议的作用,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和督查,确保民用爆炸物品行业安全发展。
渭南市华州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一、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范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爆破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行业安全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市华州区境内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爆破作业的企业和个人。
三、凡在我区生产、储存、销售、购买、运输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含硝酸铵的销售、购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四、区政府成立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协调领导小组。区政府分管民爆工作副区长任组长、区经贸局局长、公安局分管民爆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区安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环保局、国土局、国税局、秦安民爆服务有限公司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区经贸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依法规范民爆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管理行为,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矿山开采、公共安全等政府职能融为一体,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五、民用爆炸物品实行行业管理、公共安全管理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管相结合的管理体系,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管理的原则,确保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贮存、运输及使用处于受控状态。
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及作业场所的生产安全实行属地管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区域内民爆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进行监管,主要职责:
(1)负责全区民爆行业的科研、生产、流通、储存和安全管理工作。
(2)协助做好全区民爆物品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3)监督检查民爆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4)配合有关部门治理整顿和规范全区民爆行业市场秩序。
(5)协调做好全区民爆物品生产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工作。
(6)参与全区民爆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项目验收等工作。
(7)参与全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区安监局负责有关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督促检查工作。监督管理民爆从业单位生产制度的订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工作。
八、区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打击涉爆违法犯罪行为。主要职责是:
(1)指导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建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依法查处、打击非法制贩、运输、储存、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涉爆案件查处和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安全检查。
(4)建立健全民爆物品从业单位及爆破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九、区公安局负责全区范围内爆破作业单位所需民爆物品的购买、运输审批,办理购买、运输证件。其下属的驻地派出所对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进行安全监管。
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未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生产、销售和爆破作业活动的民爆企业依照法规处罚。
十一、区国土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标准的规定,监督相关企业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工作。
十二、区国税局负责对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单位依法纳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销售单位存在偷逃税费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十三、区环保局负责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危害区域的环境污染检测,为环境污染提供环保方面的技术支持。
十四、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运输和爆破作业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是相应企业的行业监管责任人。主要职责是:
(1)根据国家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的有关政策制定安全管理制度。
(2)根据国家的行业政策和法规定期对所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纠正。
(3)监督管理所属企业的产品质量工作,调查处理产品质量事故,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向市场。
(4)对群众举报的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进行督办,及时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十五、民爆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十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要按国家条例规定,配置电子管理设备,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生产产品的销售信息,销售资料至少保存5 年。
十八、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时必须通过银行帐户交易,不得使用现金交易。
十九、民用爆炸物品属国家统管专营物资,严禁自由买卖、转手倒卖或用民爆物品换取其他物品,严禁转让、转借、赠送民用爆炸物品。
二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
二十一、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销售场所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2)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3)有健全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信息的采集上报系统和管理制度。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健全的财税物价管理制度,符合国家法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区级民用爆炸物品公司是本辖区唯一的持有国家核发的销售许可证企业,统一负责本区范围内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销售及配送业务。
二十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爆物品只能通过银行账户进行交易,不得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交易。
二十四、购买民爆物品需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五、厂矿企业、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以及科研、文艺等单位需购买爆破器材的,应提供国家法律规定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执照》等有效证件和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主管单位证明,到区公安局申领《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凭证到合法的供应点购买。供应点应对购买人员的单位、姓名、购买品种、数量逐一登记,并妥善保存《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和销售登记簿,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买卖成交之日起3 日内,应将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十六、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区公安局提出申请办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二十七、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配备具有上岗证的司机和押运人员,按指定的路线和行驶安全要求运行。
二十八、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用爆炸物品仓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省国防科工办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九、爆破作业单位储存民用爆炸物品,应设立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专用仓库。民用爆炸物品仓库,应当由具备民爆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三十、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仓库,由市民爆行业协会组织安全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经区公安局验收后由市公安局核定库存容量。
三十一、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批准的作业类别、从业方式、资质资格等级从事相应的爆破作业。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500 米范围内实施爆破作业,爆破设计、施工方案及相应的施工过程应当进行评估、监理。
三十二、爆破作业人员受聘于爆破作业单位,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爆破作业单位。初次申请爆破员资格,应当参加市公安局组织的涉爆法律法规、爆破理论及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三十三、从事爆破作业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
(2)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爆物品专用仓库。
(3)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和具备国家规定执业资格的爆破作业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5)有爆破作业现场记录,有出入库登记,有安全检查记录,并保存2 年以上。
(6)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
(7)有健全的民爆物品信息采集上报系统。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十四、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必须具有省级公安机关颁发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爆破作业活动。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后3 日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三十五、实行爆破物品封闭管理,推行公司化爆破服务。不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民用爆炸物品时应当委托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服务。
三十六、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爆破业绩档案管理计算机系统,如实记录本单位爆破设计、施工、评估、监理过程以及爆破效果、爆破异常情况(事故)等,记录爆破作业人员的爆破业绩,民爆器材使用记录资料至少保存5 年。
三十七、过期变质民用爆破物品不得长期存放,应当及时销毁。生产销售企业的销毁由省级行业主管机关组织监督销毁。爆破作业单位和社会收缴的爆破物品由区公安局监督销毁。
三十八、建立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民用爆炸物品实行标识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三十九、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配齐设备,培训人员,落实责任,如实将本单位接触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输入计算机管理系统,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管理,流向电子档案保存不少于5 年。
四十、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在实施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纪检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履行本规定确定的职责的单位和个人;
(2)对不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批准获得与实际能力不符的爆破作业资格资质等级;对符合条件的爆破作业单位和人员,不批准获得与符合其实际能力的资格资质等级;
(3)对违反爆破作业行为不认真查处,导致发生重大事故或安全事故;
(4)其他实施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四十一、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四十二、本办法自2017年7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